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梁行初字第3号原告许长华,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原告许长华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长华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姜继���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高 君 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