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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行初字第3号

原告许长华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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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梁行初字第3号原告许长华,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原告许长华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长华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姜继���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高 君 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