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127号公诉机关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丰县。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杜建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广立、赵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长丰县双墩镇小转盘南华文批发部附近的一间门面房内开设了一家赌博机室,室内共设置赌博性游戏机捕鱼机2台,12个操作基本单元;连线机4台,4个操作基本单元;老虎机1台,1个操作基本单元,共7台,计17个操作基本单元,均由被告人张某负责经营管理,期间其共获利400元。2013年1月4日,长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在现场经营管理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并从现场查获赌博性游戏机7台。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关于张某开设赌场赌博机存放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开设赌博机室,投放赌博性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被查获的七台赌博性游戏机及非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由长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杜建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