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57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被告林丽芬,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湖山村委会新屋小组岗头垅三巷20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08204062。林某被告林丽芬某,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湖山村委会新屋小组岗头垅三巷20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08204062。,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被告林丽芬,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湖山村委会新屋小组岗头垅三巷20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08204062。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林丽芬,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湖山村委会新屋小组岗头垅三巷20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08204062。,被告林丽芬,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湖山村委会新屋小组岗头垅三巷20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08204062。被告林丽芬,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湖山村委会新屋小组岗头垅三巷20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08204062。。被告林丽芬,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湖山村委会新屋小组岗头垅三巷20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08204062。委托代理人蒋科生,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满松诉被告林丽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满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满松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 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 李敏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