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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杨某某,住涿州市被告尚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一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