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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875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薛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薛某某,薛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冯某某,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薛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