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冯某某,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薛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双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