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79-2号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木行,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50元,保全费1786元由原告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游祥祯
审判员 王志坚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维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