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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01号

唐家万、唐廷广与唐万明、唐万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家万,重庆市大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贺本秀、何怡竞,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廷广,重庆市大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贺本秀、何怡竞,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万明,重庆市大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孙向东,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万华,重庆市大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孙向东,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万中,重庆市大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孙向东,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家万、唐廷广与被上诉人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足法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唐家万、唐廷广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询问,唐廷广及唐家万、唐廷广的委托代理人贺本秀、何怡竞,唐万明及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的委托代理人孙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20时30分左右,唐万建欲在唐家万家借宿,由于唐万建之前××病发时有暴力行为,唐家万怕伤及家人,所以拒绝唐家万借宿他家,并立即关门,唐万建的双腿就在门和门槛之间挤压了一下,唐万建失去平衡摔了一跤,后背着地倒在门外。之后,唐万建在唐万明及案外人唐家发的陪同下去了宝顶镇卫生院,经主治医生诊断为“左脚小脚趾糜烂性流血”。2012年9月18日,唐万建的病情加重,又到宝顶镇卫生院去住院治疗,2012年9月19日,唐万建病情再次加重,宝顶卫生院立即会诊、建议转院,于是唐万建转院到大足区人民医院治疗。当日16时45分,唐万建因“凝血功能障碍、急性失血性贫血(重度)、多器官功能障碍、脑膜炎后遗症、××”救治无效死亡。2012年9月19日20时许,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唐万建其他亲属包括宝顶镇人民政府干部唐友、北门派出所民警唐廷均等人在唐家万家,唐家万、唐廷广与唐万明、唐万中、唐万华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载明:“一、当事人(唐家万)一次性补偿给唐万建的监护人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以作为唐万建的安葬费及债务偿还等费用;

二、补偿费支付方法:1.2012年9月20日上午10时前支付人民币50000(伍万元整)2.余下80000元定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以此为基础,唐家万、唐廷广出具了两张现金借条,唐家万、唐廷广在协议书及借条上签字。现唐家万、唐廷广诉至法院,认为唐家万、唐廷广与唐万明、唐万中、唐万华签订的赔偿协议,一是由于唐万明、唐万中、唐万华及其亲属恐吓;二是唐家万、唐廷广误以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唐万建的死亡。请求1、撤销双方于2012年9月19日达成的赔偿纠纷协议;2、诉讼费用由唐万明、唐万中、唐万华承担。另查明,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均系死者唐万建胞兄,唐万建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患有××、脑膜炎(抽过脊髓,左边身体基本瘫痪)等疾病。唐家万、唐廷广已支付唐万明、唐万中、唐万华现金5万元。唐万建在区医院治疗时,唐家万支付了医疗费2059.50元。唐家万、唐廷广诉称: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均系死者唐万建胞兄,唐万建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患有××、脑膜炎(抽过脊髓,左边身体基本瘫痪)等疾病。2012年9月17日20时30分左右,唐万建欲在唐家万家借宿,由于唐万建之前××病发时有暴力行为,唐家万怕伤及家人,所以拒绝唐家万借宿他家,并立即关门,唐万建的双腿就在门和门槛之间夹了一下,唐万建失去平衡摔了一跤,后背着地倒在门外。之后,唐万建在唐万明及案外人唐家发的陪同下去了宝顶镇卫生院,经主治医生诊断为“左脚小脚趾糜烂性流血,不是新伤”。2012年9月18日,唐万建的病情加重,又到宝顶卫生院去住院治疗,2012年9月19日,唐万建病情再次加重,宝顶卫生院立即会诊、建议转院,于是唐万建转院到大足区人民医院治疗。当日16时45分,唐万建因“凝血功能障碍、急性失血性贫血(重度)、多器官功能障碍、脑膜炎后遗症、××”救治无效死亡。2012年9月19日20时许,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唐万建的其他亲属包括宝顶镇人民政府干部唐友、北门派出所民警唐廷均(唐万明之子)等10余人先后来到唐家万家,声称唐万建的死亡是由于唐家万的行为造成的,并以语言相威胁,要唐家万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才肯罢休,唐家万、唐廷广迫于无奈在唐万明、唐万中、唐万华写好的协议上签了字。协议载明:“一、当事人(唐家万)一次性补偿给唐万建的监护人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以作为唐万建的安葬费及债务偿还等费用;

二、补偿费支付方法:1.2012年9月20日上午10时前支付人民币50000(伍万元整)2.余下80000元定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由于唐家万不能及时履行,因此出具了两张现金借条(并未借现金,对方蓄意把欠条写成了借条),然后要求唐家万、唐廷广在协议书及借条上签字。目前为止,唐家万、唐廷广已支付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现金5万元。唐万建在区医院治疗时,唐家万还支付了医疗费2059.50元(现金支付门诊费459.50元,预付住院费1600元)。唐家万、唐廷广至始至终不知道死者唐家万的死亡的真正的原因,认为因拒绝唐万建借宿关门无意中致其摔倒致命处,造成唐家万死亡。后通过了解,才知唐万建死于“凝血功能障碍、急性失血性贫血(重度)、多器官功能障碍、脑膜炎后遗症、××”等疾病。唐家万、唐廷广与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签订的赔偿协议,一是由于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及其亲属恐吓;二是唐家万、唐廷广误以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死者唐万建的死亡。现唐家万、唐廷广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双方于2012年9月19日达成的赔偿纠纷协议;2、诉讼费用由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承担。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辩称:唐万建之死与唐家万、唐廷广的伤害有直接关系;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有威胁,也不属于重大误解,请求驳回唐家万、唐廷广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唐万建死亡,唐家万、唐廷广与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所签订的“赔偿纠纷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唐家万、唐廷广认为签订该协议一是由于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及其亲属威胁,但唐家万、唐廷广没有提供威胁、胁迫的证据;二是误以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唐万建的死亡,对自己的行为有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协议。但从双方的陈述及证据证实,唐万建虽因“凝血功能障碍、急性失血性贫血(重度)、多器官功能障碍、脑膜炎后遗症、××”救治无效死亡,但唐家万拒绝唐万建借宿,并在推搡唐万建时导致唐万建受伤治疗,且从唐万建受伤治疗直至病情不断加重到死亡这较短时间来看,应有唐家万行为的介入有关,正是由于唐家万、唐廷广对自己行为后果与唐万建的死亡有一定关联性的认识,唐家万、唐廷广才与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签订了赔偿协议。现唐家万、唐廷广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唐家万、唐廷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家万、唐廷广撤销原被告于2012年9月19日达成的赔偿纠纷协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家万、唐廷广负担。唐家万、唐廷广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唐家万的行为没有导致唐万建受伤;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和受被上诉人的威胁,应该依法撤销。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唐万建虽因“凝血功能障碍、急性失血性贫血(重度)、多器官功能障碍、脑膜炎后遗症、精神病”救治无效死亡,但唐家万拒绝唐万建借宿,并在推搡唐万建时导致唐万建受伤治疗,且从唐万建受伤治疗直至病情不断加重到死亡这较短时间来看,应与唐家万行为有关,正是由于唐家万、唐廷广对自己行为后果与唐万建的死亡有一定关联,唐家万、唐廷广才与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签订了赔偿协议。故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唐家万、唐廷广上诉称签订该协议是受唐万明、唐万华、唐万中及其亲属威胁,以及有重大误解,请求撤销该协议,但唐家万、唐廷广没有提供威胁、胁迫的证据;同时,唐家万、唐廷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唐家万、唐廷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付永雄

审 判 员  师玉婷

代理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