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赵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新大集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文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东胜集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镶黄旗鑫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组织机构代码66409147-8。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与被告彭文勃、镶黄旗鑫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5元,减半收取7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贤坤
代理
审判员 任爱娟
代理
审判员 李保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