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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222号

刘福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刘福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被执行人刘福英,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医院职工,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6)郯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