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被执行人刘福英,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医院职工,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6)郯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燕 微信公众号“”
刘福英终结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被执行人刘福英,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医院职工,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6)郯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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