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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95号

涿州市高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姜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涿州市高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姜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涿州市高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南皋店村北涿新路西。法定代表人,高淑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连江。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燕,系恒利扣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涿州市高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市高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高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