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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529号

王继伟与夏召虎、第三人余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继伟,夏召虎,余占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继伟。被告夏召虎。第三人余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伟与被告夏召虎、第三人余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伟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0元,由原告王继伟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