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529号原告王继伟。被告夏召虎。第三人余占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伟与被告夏召虎、第三人余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伟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0元,由原告王继伟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