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沈某,男,19XX年X月出生。被执行人玉林市XX公司。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玉林市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欠货款3029元、受理费2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50元至本院,余下不足清偿部分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区法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展
审判员 曾桂文
审判员 唐国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