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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656号

青岛众富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23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众富康工贸有限公司,于子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众富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西段。被执行人于子文,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众富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3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海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