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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执民字第577号

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九龙湖镇西经堂,组织机构代码:14437939-8。法定代表人刘康荣。被执行人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广源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51116077。法定代表人吕仁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金合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金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5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