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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507号

赵品清与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品清,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赵品清,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品清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品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2)280号裁决,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84.8元。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陕西正义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品清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