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59号被执行人张义东。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义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张义东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义东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义东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扬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