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安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敦某,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敦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1999年10月14日审结,该案(1999)安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张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