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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58号

王X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卢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58号

原告:王XX。

被告:卢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成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