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58号
原告:王XX。
被告:卢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成玉婷 来源:
王X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58号
原告:王XX。
被告:卢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成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