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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5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爱芹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腾出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恢复立案,于3月3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腾出房屋,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王某某腾出房屋,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30000元,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艳丽

审 判 员  樊长远

代理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