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爱芹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腾出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恢复立案,于3月3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腾出房屋,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王某某腾出房屋,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30000元,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艳丽
审 判 员 樊长远
代理
审判员 宋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