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67号
原告: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
被告: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
何某某与孙某、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67号
原告: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
被告: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