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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67号

何某某与孙某、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767号

原告: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

被告: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