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85号

陈宏锥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宏锥,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陈宏锥,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4271。系珠海市金湾区广泰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冯冠维,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婷,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被告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跃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锥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就案件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793元,由原告陈宏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