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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514号

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小杰、赵文丽、杨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小杰,赵文丽,杨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社理事长。被告杨小杰,男,39岁。被告赵文丽,女,37岁。被告杨晓敏,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小杰、赵文丽、杨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