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6号

张慧与贾荷风、刘新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慧,贾荷风,刘新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65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贾荷风,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新福,男,1962年1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荷风、刘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贾荷风、刘新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民一初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