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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627号

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与六安华远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六安华远门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627号

申请人: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本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华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573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皖N×××××两辆汽车抵付债款429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六安华远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江淮牌汽车作价42984元抵偿给申请人六安华远门窗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安徽省皖西敦煌广告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