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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44号

朱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44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楼剑波,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学锋,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现于湖州市长湖监狱六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0元,减半收取1218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严联江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人民陪审员  罗兆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邝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