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899号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华中南路31路。法定代表人姜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龙。被告陈兴庆。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兴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兴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赣榆县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金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