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677-6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山。申请执行人董丽霞。被执行人临沂市四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川,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2)临罗执字第167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市四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现因划拔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四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