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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149-1号

申请执行人刘铁柱与被执行人刘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刘铁柱,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永利,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1)开民一初字第5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旭东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号内29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2103**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旭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铁柱购房款162万元。但被执行人刘旭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旭东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号内29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103**号)一套,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涛

审 判 员  孙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