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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445号

张颜群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颜群,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张颜群。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本院在执行张颜群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