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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杞民初字第837号

杨秀荣诉杞县平城乡第一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秀荣,杞县平城乡第一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杞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杨秀荣,女,1958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高瑞永,杞县司法局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杞县平城乡第一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侯玉民,职务校长。

原告杨秀荣诉被告杞县平城乡第一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瑞永、被告杞县平城乡第一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侯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淮阳县经营一家彩印部,2009年11、12月时光辉、侯国河购买学校用品墙报栏、国旗、小黑板等物品,原告送货上门,但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下欠原告955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2010年被告给原告1000元,下余8550元一再推诿,拒不履行。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550元。

被告辩称:学校同意偿还欠款,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年只能偿还七、八百元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淮阳县经营一家彩印部,2009年11月份被告杞县平城乡第一初级中学在原告处购买学校用品墙报栏、国旗、小黑板等物品,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下余8550元欠款未还。2012年11月12日被告时任会计时光辉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时任会计时光辉的证明及本院对被告时任校长侯国河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物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清偿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杞县平城乡第一初级中学偿还原告杨秀荣欠款855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