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莲 来自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