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29号原告刘可泉,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姚树光,男,汉族,58岁,住荣成市。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可泉与被告姚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夕 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