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孙占飞,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化子坪镇河西沟行政村漩水湾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赵国升,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罗居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飞诉被告赵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占飞承担。
审判员 王向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