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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塞民初字第00147号

孙占飞诉赵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占飞,赵国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孙占飞,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化子坪镇河西沟行政村漩水湾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赵国升,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罗居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飞诉被告赵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占飞承担。

审判员  王向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