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焦作市盛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开达学校东临。法定代表人王章群,经理。被告关红义,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盛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关红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盛宏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