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4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文贵,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3年4月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3年6月被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9月被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后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0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文贵、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刚强、被告人龙文贵、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白浪村王文华家,窃得蓝贝牌电动车1辆,价值2223元。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龙文贵、屠某等人结伙,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老埠头村俞欢庆家,窃得佳丽奇牌电动车1辆、安琪儿牌电动车1辆及香烟等物,共计价值2437元。3.2011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龙文贵、屠某结伙,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东街赵家溇29号何芙蓉家,窃得香炉1只、手机1只(均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400元。4.2012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东桥村缪天金家,窃得现金150元、重庆牌摩托车1辆及香烟等物,共计价值1606元。5.2012年2月3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爬墙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雷山村汪正良家院内,窃得金鹭牌电动车1辆,价值1816元。6.2012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雷东村管卓淼家,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自行车1辆(均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1210元。7.2012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朱水凤家,窃得现金430元。8.2012年2月29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宋雅香家,窃得组装台式电脑1台(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600元。9.2012年3月8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岔路村沈彩英家院内,窃得蓝贝牌电动车1辆,价值1476元。10.201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张潭村陈金荣家,窃得现金400元、诺基亚牌手机1只等物,共计价值453元。11.201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张潭村寿关校家,窃得佳丽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1248元。12.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李传仁家,窃得现金20元、蓝贝牌电动车1辆及香烟等物,共计价值837元。13.2012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盛玉琴家,窃得佳丽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1554元。14.2012年3月19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沈波家,窃得现金800元、金鹭牌电动车1辆等物,共计价值2276元。15.2012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王传兴家,窃得现金1000元、金鹭牌电动车1辆,共计价值3156元。16.2012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高德胜家,窃得利群牌香烟1条等物,价值140元。17.2012年4月4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潘飞利家,窃得金鹭牌电动车1辆,价值1755元。18.2012年4月9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岔路村汪金水家,窃得现金295元、金鹭牌电动车l辆、华为牌手机1只,共计价值1818元。19.2012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岔路村戴国庆家,窃得新福牌电动车l辆等物,价值1221元。20.2012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东桥村俞桂娟家,窃得新福牌电动车1辆,价值1702元。21.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岔路村周栋梁家,窃得易帆牌电动车1辆等物,价值2178元。22.2012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殷志水家,窃得现金1700元。23.2012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东桥村胡阿四家,窃得现金700元。24.2012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光明村8组22号梁隆学租住的房屋,窃得威灵牌电瓶车1辆,价值2251元。25.2012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光明村周成林家,窃得新福牌电动车1辆,价值2268元。26.2012年5月2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光明村朱幼花家,窃得电动车l辆、电瓶1只(均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500元。27.2012年5月18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爬墙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沈国祥家院内,窃得电动车1辆(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500元。28.2012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被告人龙文贵以爬墙、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渭水桥村朱国平家,窃得三圆牌电动车1辆、组装台式电脑1台,共计价值1620元。29.2012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龙文贵以爬墙、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蒋荣卫家,窃得价值1365元的莫拉克牌电动车1辆等物,另将从其家二楼所窃的价值500元的1台组装台式电脑遗弃在楼下院内。30.2012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沈江家,窃得现金1600元、HTC牌手机1只、惠普牌笔记本电脑l台等物,共计价值5895元。31.2012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文贵以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张潭村马建江家,窃得佳丽奇牌电动车1辆等物,价值1703元。综上,被告人龙文贵单独或结伙盗窃31次,所窃财物总计价值49538元;被告人屠某结伙盗窃2次,所窃财物总计价值2837元。被告人龙文贵、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盗窃作案的经过。被告人屠某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文贵、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文华、俞欢庆、俞芬娟、何芙蓉、缪天金、汪正良、管卓淼、朱水凤、宋雅香、沈彩英、陈金荣、李传仁、盛玉琴、沈波、王传兴、高德胜、潘飞利、汪金水、戴国庆、俞桂娟、周栋梁、殷志水、胡阿四、梁隆学、周成林、朱幼花、沈国祥、朱国平、蒋荣卫、蒋佳南、沈江、马建江陈述,证人薛峰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材料,辨认笔录,DNA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龙文贵、屠某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龙文贵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达49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情节严重,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也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文贵有犯罪前科,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文贵、屠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龙文贵、屠某盗窃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永明
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
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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