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王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21日审结,该案(2004)安民铜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魏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