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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安执字第20号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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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王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21日审结,该案(2004)安民铜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魏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