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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81号

倪仕钢与胡铁豪、李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仕钢,胡铁豪,李晓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81号

原告:倪仕钢。

委托代理人:何金崇。

被告:胡铁豪。

被告:李晓群。以上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进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仕钢与被告胡铁豪、李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仕钢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仕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仕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倪仕钢负担。

审判员  盛向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惠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