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81号
原告:倪仕钢。
委托代理人:何金崇。
被告:胡铁豪。
被告:李晓群。以上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进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仕钢与被告胡铁豪、李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仕钢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仕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仕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倪仕钢负担。
审判员 盛向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惠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