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系曹某甲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系冯某之。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乙。法定代理人曹某甲,曹某乙之父,简况同上。法定代理人冯某,曹某乙之母,简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原审第三人曹某丙,系王某之次子原审第三人贾某,系曹某丙之妻。原审第三人曹某丁,系曹某丙之子。
上诉人曹某甲、冯某、陈某、曹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曹某丙、贾某、曹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甲、冯某、陈某、曹某乙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人曹某甲、冯某、陈某、曹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甲、冯某、陈某、曹某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强
审 判 员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延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