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赵唯生。被执行人唐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唯生申请执行唐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小勇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李静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