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刘承所。被执行人丁利,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后丁村。申请执行人刘承所与被执行人丁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承所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452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丁利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96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