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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494号

刘承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承所,丁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刘承所。被执行人丁利,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后丁村。申请执行人刘承所与被执行人丁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承所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452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丁利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96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