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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商初字第37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王振法、陈翠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王振法,陈翠栾,刘润芬,李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37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王振法。

被告:陈翠栾。

被告:刘润芬,兖州市广播电视局职工。

被告:李满,兖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处职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被告王振法、陈翠栾、刘润芬、李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振法、陈翠栾、刘润芬、李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绪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谢雁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