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37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王振法。
被告:陈翠栾。
被告:刘润芬,兖州市广播电视局职工。
被告:李满,兖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处职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被告王振法、陈翠栾、刘润芬、李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振法、陈翠栾、刘润芬、李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绪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谢雁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