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017号
原告:孟祥龙,住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电业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江,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辉,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凤娇,住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电业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江,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辉,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4号。
法定代表人:钱大为,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住吉林市。
被告:舒兰市白旗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吉林市舒兰市白旗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姜永生,院长。
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龙、魏凤娇诉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舒兰市白旗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龙、魏凤娇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龙、魏凤娇以另行立案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龙、魏凤娇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