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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017号

孟祥龙、魏凤娇与吉林市中心医院、舒兰市白旗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祥龙,魏凤娇,吉林市中心医院,舒兰市白旗镇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017号

原告:孟祥龙,住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电业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江,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辉,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凤娇,住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电业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江,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辉,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4号。

法定代表人:钱大为,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住吉林市。

被告:舒兰市白旗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吉林市舒兰市白旗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姜永生,院长。

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龙、魏凤娇诉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舒兰市白旗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龙、魏凤娇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龙、魏凤娇以另行立案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龙、魏凤娇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