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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68号

郝志吉与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志吉,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吉,男,196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申请执行人郝志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