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李云凤,农民。被告曹东春,成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云凤诉被告曹东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东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云凤诉称,被告曹东春于2008年11月19日向我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现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东春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曹东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9日,被告曹东春向原告李云凤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李云凤同志人民币现金壹���元正”。现原告李云凤因追要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曹东春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东春向原告李云凤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曹东春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东春偿还原告李云凤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东春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李正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