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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592号

吕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某乙已自觉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夕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