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某乙已自觉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夕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