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73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西安市冷冻机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周某乙,碑林区第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离岗职工。申请人周某甲以被执行人周某乙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赡养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3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