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女,1983年9月1日生,汉族,某某建筑设计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乔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某某,女,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户县某某厂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5263.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润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