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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630号

石某与石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3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女,1983年9月1日生,汉族,某某建筑设计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乔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某某,女,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户县某某厂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5263.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润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