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初字第1008号
原告:孙某。
被告: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孙云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艺玮
孙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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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初字第1008号
原告:孙某。
被告: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孙云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