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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008号

孙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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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初字第1008号

原告:孙某。

被告: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孙云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