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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569号

闫玉梅与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玉梅,张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闫玉梅。被告张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梅与被告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梅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秦海泉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冯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