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闫玉梅。被告张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梅与被告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梅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秦海泉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冯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伟娜 搜索“”
闫玉梅与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闫玉梅。被告张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梅与被告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梅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秦海泉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冯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