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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非执审字第35号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向荣、邓德霞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荣,邓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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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非执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局长。被执行人向荣,��。被执行人邓德霞,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向荣、邓德霞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夫妇婚后于2009年9月生育一女,又于2011年11月违规生育一女。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3年1月12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3)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8106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每月按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12日作出南人口征决(2013)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  柴洪林

审判员  杨晓彬

审判员  何光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任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